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担任其辖区内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查验所法定查验。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查验所(以下简称口岸药检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施行法定查验。
我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担任对口岸药检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有争议的查验成果的判决。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