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网下载:两部分:进口、出口品和应获得允许证
发布时间:2024-05-13 11:51:59

  12月2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品和进出口处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变革,加强品和进出口处理,促进品和跨境交易便当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处理法》《品和处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处理法》《品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对品和施行进出口允许证处理。进口、出口品和应当获得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进口允许证(附件1)、出口允许证(附件2)。进口品和无需处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请求人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就事大厅注册并实名认证后,依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药品事务运用体系的公告》(2019年第112号)网上请求进出口允许证,或可经过我国国际交易“单一窗口”网上请求进出口允许证。

  三、国家药监局同步发放进出口电子允许证和纸质证件,电子证件和纸质证件具有平等法律效力。请求人可进入国家药监局网上就事大厅“我的证照”栏目或登录“我国药监APP”,检查下载进出口电子允许证。

  四、海关经过联网核对验核允许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海关总署及时将进出口允许证运用情况,药品称号、包装标准和进出口数量、进出口日期等核销数据反应国家药监局。

  五、进口允许证有效期1年,能够跨天然年运用;出口允许证有效期不超越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天然年。进出口允许证施行“一证一关”(仅能在证面载明的口岸处理通关验放手续),且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运用。

  六、医务人员为医疗需求带着少数品和出入境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分发放的带着品和证明(附件3)。海关凭带着品和证明放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允许证在有效期内可持续运用。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药品监督处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品进出口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药监安〔2001〕585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