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网下载: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4 12:49:22

  现将《山东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求,培养和选拔卫生管理专业方面技术人才,提高卫生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第三条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评价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方式,考试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副研究员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5年内申报副研究员,评审通过后取得相应职称;研究员评价采取评审方式,评审通过后取得相应职称。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4年,近4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2年,近2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有丰富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方面技术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具有较强的卫生管理研究能力,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研究经验,能解决较复杂疑难问题,对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以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能力,或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1)为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或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授课3次以上、听众累计150人次以上;或在省级继续教育网络站点平台上提供课程累计达3学时,受到业内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有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或2项以上市级政府科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科研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

  (7)参与制定、修订省级以上本行业标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1项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评审、鉴定等2项以上。

  (8)热情参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及公立医院党建的相关研究,工作业绩被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等有关部门推广或表扬。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近5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具有系统、深厚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方面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和法规,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有着非常丰富的卫生管理研究经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副高级以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能力,或具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1)为省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或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授课5次以上、听众累计250人次以上;或在省级继续教育网络站点平台上提供课程累计达6学时,受到业内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有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

  (7)参与制定、修订省级以上本行业标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3项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评审、鉴定等3项以上。

  (8)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及公立医院党建的相关研究,工作业绩被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等有关部门推广或表扬。

  第十条卫生管理研究方向包括:卫生规划研究、卫生政策研究、卫生绩效评价研究、卫生资源管理研究、卫生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卫生服务管理研究、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研究、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药品政策和管理研究、基层卫生服务管理研究、卫生应急管理研究、医学教育与科技管理研究、中医药事业管理研究。

  第十一条职称考试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厅负责。初、中级职称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三)主要完成人:国家级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指前10位人员,省级以下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指前5位人员。

  (四)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包括医学类、管理学类。

  (五)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所指的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均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受聘现职称以来。

  第十六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